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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坊信用社、黄良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坊信用社,黄良财,李财群,黄良颂,陈星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916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坊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童坊镇童坊村。被执行人:黄良财,男,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李财群(黄良颂之妻),女,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黄良颂,男,1965年2月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陈星堂,男,196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坊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良财、李财群、陈星堂和黄良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作出(2017)闽082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良颂、李财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70000元及计至2016年6月20日止的利息29914.48元,并支付2016年6月21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被告黄良财、陈星堂对被告黄良颂、李财群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黄良财、陈星堂有权向被告黄良颂、李财群追偿。该判决于2017年4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坊信用社于2017年5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和收支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及2017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冻结,未发现他的账户上有存款。2017年9月7日经长汀县不动产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821执9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小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