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5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先敏与甘照林、恩施市龙凤镇向家村经济联合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先敏,甘照林,恩施市龙凤镇向家村经济联合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5104号原告:黄先敏,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田忠,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照林,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治波,恩施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恩施市龙凤镇向家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恩施市龙凤镇向家村向家街组。法定代表人:王祥福,系该经济联合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曾宪汝,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村干部,住恩施市,原告黄先敏诉被告甘照林、恩施市龙凤镇向家村经济联合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先敏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先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黄先敏负担。审判员 陈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