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覃美凤与被告谢炳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美凤,谢炳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452号原告:覃美凤,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谢炳顺,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美凤与被告谢炳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美凤于2017年10月11日以本案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美凤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美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345元,由原告覃美凤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蔡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开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