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卢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卢晓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20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8178176214负责人:李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石冰,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玉航,该支行职员。被告:卢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被告卢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3397元,减半收取1698.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耀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