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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21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县馨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县馨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2266号原告:辽阳县馨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辽阳县首山镇人民街馨圣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彪,系总经理被告:钟秀。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县馨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阳县馨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绍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 付 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