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费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王军、泗洪嘉豪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泗洪嘉豪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费438号被执行人:王军,男,1965年4月8日出生,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市。被执行人:泗洪嘉豪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经济开发区青阳工业园区黄台四组,组织机构代码:69258181-0。法定代表人:王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绍商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9月27日立案执行王军、泗洪嘉豪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缴纳案件诉讼费一案,并向被执行人王军、泗洪嘉豪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军、泗洪嘉豪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03572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盛建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利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