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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6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富鑫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闫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富鑫建材制造有限公司,闫明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6民初347号原告:张家口市富鑫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西沙河。法定代表人:杨建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闫明贵,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原告张家口市富鑫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家口市富鑫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明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富鑫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64519元并支付利息1209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1日,原、被告签订《加气块购销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加气块产品,单价18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自2015年被告共购买原告产品价值64519元,直至2017年9月5日,被告分文未付货款。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闫明贵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5月11日签订《加气块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加气块产品,单价为每立方米18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原告向被告供货预计600立方米,此为一个结算单位,到期被告须一次性以现金方式结清货款。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9月18日期间共拉走加气块产品357.4立方米,另加运费187元,共计64519元。自双方合作关系开始至今,被告未支付过货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加气块购销合同和出库单予以证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欠款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双方已经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已经实际履行了提供货物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单位应达到600立方米,但在被告最后一次(2015年9月18日)提货后,至起诉时被告未再向原告提货,被告已以实际行动表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终止,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已发生的357.4立方米加气块产品的货款64519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097元,但根据原告在庭审中就利息计算方法的解释无法计算出该利息数额,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并结合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供货截止日期,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15年9月18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闫明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家口市富鑫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4519元及2015年9月18日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8元,由被告闫明贵负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智燕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寄鸥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