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执2594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申请执行朱铁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朱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594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住所地:滑县赵营乡赵营村。负责人:董某某,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朱铁刚,男,1961年6月17日生,汉族。关于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营信用社申请执行朱铁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铁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9641242002328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5.81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铁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9641242002328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