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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哂与被告邓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哂,邓晓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2448号原告:刘哂,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邓晓蓉,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刘哂与被告邓晓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刘哂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晓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哂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刘哂负担。审 判 员 何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罗 玲书 记 员 刘小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