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田县水利电力局、闫德华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水利电力局,闫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法定代表人方权林,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1127313-5。被执行人闫德华,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与被执行人闫德华行政处罚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闫德华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10000元,申请执行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于2017年10月1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23执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