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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3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继全与周卫华、刘跃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全,周卫华,刘跃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3094号原告:陈继全,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法定代理人:谢某(系原告之妻)女,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均(特别授权代理),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卫华,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刘跃明,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敏,总经理。原告陈继全与被告周卫华、刘跃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陈继全于2017年10月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继全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已先予支付其医疗费115000元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继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609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陈继全负担。审判员  周德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