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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淑华因犯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455号被执行人:王淑华,女。被执行人王淑华因犯故意伤害罪,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辽028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案涉物品塑料管2个未随案移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逄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