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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沈明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明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刑终264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明洋,吉林省永吉县人,初中文化,住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曾因吸毒,于2016年8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同年8月26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明洋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6)吉0204刑初26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沈明洋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会、田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沈明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沈明洋在曲某处以每包300元价格购买冰毒三包(每包约0.6克),将其中的两包抠出约0.1克冰毒后,在本市昌邑区九中门口以每包300元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秦某。2016年8月6日,被告人沈明洋在曲某处以每包300元价格购买冰毒三包(每包约0.6克),同日沈明洋在本市昌邑区天津街劳动宾馆门前以4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秦某,从中获利100元。2016年8月24日,秦某找被告人沈明洋欲购买冰毒一包(约0.6克),约定价格400元,当即秦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沈明洋购毒款人民币400元。而后,沈明洋电话找曲某购买冰毒,约定购买二包,每包人民币300元。而此时,曲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曲某在公安人员授意下,谎称手中有冰毒并与沈明洋约定于2016年8月24日晚在本市船营区北京路加油站交付毒品,25日深夜1时许沈明洋到约定地点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沈明洋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向秦某贩卖冰毒的事实,并配合公安人员在吉林市劳动宾馆门前将吸毒人员秦某抓获。而后,沈明洋又揭发李某、马某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揭发张某1、周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张某1、周某和吸毒人员张某2。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25日1时,沈明洋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到案。2.立功材料、刑事判决书,证实:沈明洋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情况。3.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证实:沈明洋因吸食毒品两次被行政拘留的事实。4.吸毒成瘾认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沈明洋曾被强制戒毒。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沈明洋的尿检结果呈阳性。6.电话查询记录,证实:沈明洋无犯罪记录。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沈明洋自然情况。8.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沈明洋交易毒品记录,2016年8月6日秦某微信支付给沈明洋400元,2016年8月24日(星期三)下午秦某微信支付给沈明洋400元。沈明洋通过手机给曲某汇款记录。9.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证实:沈明洋吸毒工具(矿泉水瓶一个、吸管一根、锡纸一张)已被公安机关收缴。10.证人曲某证言,证实:第一次是某天晚上11多钟,其在吉林市九中门口卖给沈明洋三包冰毒,沈明洋通过微信转给其900元;第二次是在中兴街实验小学门口,以900元价格卖了两三包冰毒给沈明洋,沈明洋只转给其200元微信红包,其余700元欠着;第三次在四中门口,卖给沈明洋两三包冰毒,这次钱都给了。沈明洋买冰毒是为了往外卖,沈明洋的微信名叫“人生百变《真的》难以置信”。其卖给沈明洋冰毒240元一包,后来卖300元一包。11.证人秦某证言,证实:其吸食的冰毒是从一个微信名叫“人生百变《真的》难以置信”的男子那买的。2016年7月中旬,其通过沈佟加“人生百变《真的》难以置信”为好友,并通过微信给对方转了600元钱。晚7点,该男子让其到九中门口等他,在九中门口给其两小包冰毒,每包有六七分重;2016年8月6日下午3时许,其通过微信给这个人又转了400元,晚上8点多,该男子通过发微信让其到天津街劳动宾馆门口等着,在劳动宾馆给其一小包冰毒,有六七分重;2016年8月24日12时左右,这个男的问其还要不要冰毒,其说要,并通过微信转给对方400元钱。8月25日14时30分左右,这个男的说把昨天买的冰毒送到劳动宾馆,等其下楼取冰毒时,被警察抓了。12.被告人沈明洋供述,供认:2016年7月14日晚,其从曲某那买了三包冰毒,通过微信转账给曲某900元钱。在吉林九中门口曲某给其冰毒后,其就联系了姓秦的朋友(秦某),秦某用微信给其转账600元,其从其中两包冰毒中的一包中抠一分左右,见面后把这两包冰毒给姓秦的了;2016年8月6日,秦某又想从其手中买冰毒,其从曲某处以每包300元的价格买了三包冰毒,又以400元一包的价格卖给秦某一包冰毒;2016年8月24日,秦某又要买冰毒,其说还是每包400元,秦某先给其400元,随后其联系曲某,又在曲某那以300元每包的价格买了两包冰毒。曲某让其到水门洞取的货,8月25日其与曲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这几次贩卖冰毒其获利100元,冰毒都是每包七八分重,其微信名叫“人生百变《真的》难以置信”。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明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在2016年8月24日向秦某贩卖冰毒时,虽已收取购毒款,但因其未实际购买到毒品亦未实际交付毒品即被抓获,该起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整体量刑中对此予以考虑。被告人沈明洋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明洋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在量刑时考虑。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沈明洋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沈明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沈明洋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上缴国库;三、没收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上诉人沈明洋的上诉理由:其在原审判决认定的第三起事实发生时,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没有犯罪时间。沈明洋在二审庭审中辩称,秦某于2016年8月24日转给其的微信红包是其向秦某借的钱。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明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沈明洋提出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其没有犯罪时间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秦某证实于2016年8月24日向沈明洋提出购买毒品,并于当日通过微信支付沈明洋人民币400元,与沈明洋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相吻合,并有微信转账记录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次沈明洋向秦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且公安机关抓捕经过、传唤证等证据证实沈明洋于2016年8月25日被抓获到案,与案发时间并不冲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沈明洋在二审庭审中所作秦某2016年8月24日微信转账系其向秦某借款的辩解,经查,该辩解与秦某证言及其在公安机关供述相矛盾,且其就该辩解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故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玉坤代理审判员  陈 迪代理审判员  徐建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