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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39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联装备集团北新机械有限公司、涿州市三铁物资经营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装备集团北新机械有限公司,涿州市三铁物资经营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979-1号申请人:中联装备集团北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党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涿州市三铁物资经营处。法定代表人:刘铁柱,经理。涿州市三铁物资经营处诉中联装备集团北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冀0681民初397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中联装备集团北新机械有限公司不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中联装备集团北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称,一、我单位隶属于国资委,是最早入驻涿州市的央企之一,40多年来为涿州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特殊贡献。2016年响应涿州市政府“退市进区”号召,在开发区建了新厂,目前生产经营正在有序展开,已成为涿州市搬迁央企的一面旗帜。二、被申请人与我单位合作近20年,多年来由于我单位资金紧张,一直采用“进新料,还老账”的资金滚动方式进行合作。三、此次搬迁新厂区后,我单位积极与被申请人对账,准备对现行财务挂账进行分批还款,并口头制定了还款计划。对方不打招呼,提起诉讼,对其做法我单位深表遗憾。四、对于法院9月25日将我单位银行账号查封一事,希望谨慎处理。此次查封,严重影响了我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给企业稳定和员工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为避免因账号被封,企业被迫停产,职工工资无法发放,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发生,请法院尽快予以复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裁定正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联装备集团北新机械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魏 毅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