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行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锦祥与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祥,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2行初143号原告刘锦祥。委托代理人李世泽,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157号。法定代表人甄宇,主任。委托代理人郭爱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锦祥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锦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锦祥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锦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刘锦祥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原告刘锦祥。审 判 长 孟 强人民陪审员 邓敏霞人民陪审员 刘秀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胡佳琦书 记 员 朱英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