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代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斌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30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代斌(曾用名:陈代武,小名:老陶),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8月31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代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代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代斌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2017年8月4日,被告人陈代斌主动将涉案枪支上缴至西林县公安局马蚌派出所。经鉴定,涉案枪支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系以火药为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18-2007《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检验: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代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证人李某、陈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陈代斌的供述笔录、《鉴定文书》、刑事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代斌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代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火药枪一支。被告人陈代斌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代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陈代斌主动将其非法持有的枪支上缴,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代斌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陈代斌非法持有的枪支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代斌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代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二、缴获的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胡 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颜文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