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4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油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春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曾春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4858号原告:江油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新华干道华丰大厦(综合楼六楼)。法定代表人:陈泱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曾春蓉,女,汉族,生于1964年3月1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江油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春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江油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曾春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油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江油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昆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