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民初3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阿巴嘎旗力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军、张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巴嘎旗力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张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3578号原告:阿巴嘎旗力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别力古台镇巴彦查干东街汉贝社区20号。法定代表人:王淑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建军,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张选,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锡林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军,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阿巴嘎旗力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力生公司)诉被告张建军、张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力生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建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张建军撤回起诉,符合���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巴嘎旗力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建军撤诉。审判员 王琦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珈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