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16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伊剑云与伊春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剑云,伊春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16605号原告:伊剑云,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春根,男,195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菊宝。原告伊剑云与被告伊春根排除妨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伊剑云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伊剑云负担。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佩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