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民初19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莲莲与刘汉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莲莲,刘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960号之二原告(××):朱莲莲,女,汉族,住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被申请人):刘汉生,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国,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鲁1103财保123号民事裁定书将刘汉生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于万方停车场。现因被告交付赔偿款并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保全。本院对该申请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汉生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