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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19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莲莲与刘汉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莲莲,刘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960号之二原告(××):朱莲莲,女,汉族,住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被申请人):刘汉生,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国,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鲁1103财保123号民事裁定书将刘汉生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扣押于万方停车场。现因被告交付赔偿款并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保全。本院对该申请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汉生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