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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8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35号院业主委员会与军港助业(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35号院业主委员会,北京阳光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8610号原告: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35号院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35号院。负责人:陈秀华,女,1958年3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茜,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阳光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欣园一区五号楼底商三层高德优品快捷连锁酒店8367室。法定代表人:路军港,经理。原告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35号院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北京阳光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35号院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35号院业主委员会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35号院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35号院业主委员会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 会代理审判员  任娟娟人民陪审员  谢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