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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XX与何书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何书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652号原告:XX,女,汉族,1974年3月7日出生,住库尔勒市。被告:何书培,男,汉族,1992年6月24日出生,住库尔勒市。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8日,原告给被告刷卡给对方借款1.3万元,后又借款4000元。原告索要借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确定的住所地信息,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退还原告X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