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丽波诉张峰、高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波,张峰,高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3民初1161号原告:周丽波,女,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无业。被告:张峰,男,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高贺(系张峰妻子),1982年10月11日生,满族,个体工商户。原告周丽波与被告张峰、高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丽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峰、高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丽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一分五,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7200元利息,本金续借一年,2015年9月16偿还了5000元利息,之后再未偿还过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原告于庭审中自愿放弃主张利息。被告张峰、高贺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据一张,证明张峰、高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该证据经庭审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和确认。结合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峰、高贺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原告周丽波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率1.5%,借期一年,并出具欠据一份。2014年9月16日,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利息7200元,本金4万元续借一年,利息不变。2015年9月16日,二被告给付原告利息5000元,之后再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周丽波提交的借款凭证载明了被告张峰、高贺向其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二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庭审中自愿放弃主张利息,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准予。被告张峰、高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峰、高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丽波借款4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峰、高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冬梅审 判 员 赵春利人民陪审员 姜 莉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