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6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郑州巴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裴汴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巴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裴汴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607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商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河南省商会大厦。负责人张宏明。被执行人郑州巴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凤凰城南三楼东区。法定代表人裴汴梁。被执行人裴汴梁,男,汉族,1962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胜利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郑州巴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裴汴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8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郑州巴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豫商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支付截至2016年5月20日的借款本息5518525.70元,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5428768.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郑州巴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豫商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律师代理费141746元;三、原告河南省豫商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对被告裴汴梁名下位于金水区郑汴路127号院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裴汴梁对被告郑州巴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裴汴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巴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河南省豫商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48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郑州巴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裴汴梁负担。因郑州巴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裴汴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21日权利人河南省豫商企业信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裴汴梁名下位于金水区郑汴路127号院的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郑州巴洛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裴汴梁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悦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