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蒋兴芝,女,1957年2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
被执行人:邝梅然,男,1975年6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本院在执行蒋兴芝申请执行邝梅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讼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孙丽敏
审 判 员 徐 维
人民陪审员 马金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