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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银霞与兰考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银霞,兰考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12行初32号原告胡银霞,女,汉族,1969年12月8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崔国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兰考县公安局。地址兰考县城关镇文体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证:00536712-7。负责人张振国,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代建词,兰考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枫,兰考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胡银霞诉被告兰考县公安局确认违法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银霞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银霞撤回对被告兰考县公安局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合义审 判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司艳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方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