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初4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杨许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杨许锋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987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合欢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志中,董事长。被告:杨许锋,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许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刘泽军审判员 薛春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