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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f o n t - f a m i l y : 宋 体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3836号原告:郝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郝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因双方没有感情,婚姻无法维持,故起诉要求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郝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卢青山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梁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