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汾法执字第00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闫玉龙与闫玉富、贾小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玉龙,闫玉富,贾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汾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汾法执字第00010号之一申请人:闫玉龙,男,汉族,山西省汾西县人。被执行人:闫玉富,男,汉族,山西省汾西县人。被执行人:贾小平,男,汉族,山西省汾西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玉龙与被执行人闫玉富、贾小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汾西县人民法院(2013)汾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闫玉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闫玉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玉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87000090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7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师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