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7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功与被执行人王公民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功,王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梁功,男,197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垣曲县。被执行人王公民,男,195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功与被执行人王公民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公民现无可供财产执行,执行人员已穷尽法律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垣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7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