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张国西、杨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西,杨国庆,赵彦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2075号申请人:张国西,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杨国庆,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赵彦苹(又名赵红梅),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国庆之妻。原告张国西诉被告杨国庆、赵彦苹(又名赵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国西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国庆、赵彦苹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同等价值的财产,并自愿交纳2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杨国庆、赵彦苹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张国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