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5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典当商行清算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郭晓晨,该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张海平,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煤山办事处张庄居民区,身份证号:4104821966********。案由:借款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六家城市信用社及银座典当商行清算办公室申请执行张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汝经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5)汝经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志军
审判员 牛振民
审判员 于延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