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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4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丹与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丹,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4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丹,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妍,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义乌街今日嘉园13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叶月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兰,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丹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8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丹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张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黄良飞审 判 员  陈旻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吕倩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