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无棣安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玉德、马秀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棣安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玉德,马秀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3082号原告:无棣安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海丰街道城东许村。法定代表人:田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玉德,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马秀芹,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无棣安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德、马秀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无棣安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安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棣安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计268元,由原告无棣安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成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