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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焦海波与黄国丽、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国丽,焦海波,赵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丽,女,1965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段晓峰,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海波,男,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民,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峰,男,1963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盐湖区。上诉人黄国丽因与被上诉人焦海波、原审被告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国丽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国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国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黄国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武平审判员  董大有审判员  兰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