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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松原市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前郭县第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前郭县第三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413号原告:松原市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杜娟。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万寿街40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1:任继成,男,1976年1月27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2:周宇辉,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前郭县第三中学。法定代表人:吴桂艳。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宝,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前郭县,系前郭县第三中学副校长。本院在审理松原市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郭县第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松原市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86元由原告松原市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