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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金云申请欧玲、刘秋阳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云,欧玲,刘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周金云,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欧玲,女,1962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秋阳,男,1948年7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金云与被执行人欧玲、刘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欧玲、刘秋阳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周金云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晋强审判员  陈永红审判员  董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