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程丽芳、潘自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丽芳,潘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817号申请执行人:程丽芳,女,1963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潘自飞,男,1988年9月23日生,汉族,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3民初970号民事调解书程丽芳与潘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103民初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