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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符永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5执578号被拘留人符永金,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建明、陈小玲、符永金、蓝世娇、陈马信、王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符永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符永金司法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