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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康仓仓与被告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仓仓,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4532号原告康仓仓。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被告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丽仪。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仓仓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和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协议,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1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剩余408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