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16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烟台市淏成食品有限公司、胡乃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淏成食品有限公司,胡乃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6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淏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胡乃卿,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淏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乃卿买卖贷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612民特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乃卿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乃卿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展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