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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鹤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132号之一被执行人:彭鹤,住榆树市。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吉0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刑事判决已于2017年3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经刑事审判庭移送,已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于2017年6月2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彭鹤银行存款6,067元,于7月13日扣划了2,196元,合计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263元。经调查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彭鹤在榆树市华鸿世纪铭城小区有一处建筑面积40.88平方米的房屋,但该房屋上设定有抵押权,不宜进行拍卖变现处理。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2执1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凯审判员 刘天舒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华(共2页,印10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