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小明与汝州市风穴办事处城北居委会、郭福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明,汝州市风穴办事处城北居委会,郭福营,安昌盛,李广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410号原告:赵小明,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风穴办事处城北居委会,住汝州市风穴办事处城北村。法定代表人:梁年发,任该村负责人。被告:郭福营,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安昌盛,男,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李广亭,男,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明诉被告汝州市风穴办事处城北居委会、郭福营、安昌盛、李广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小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强伟审 判 员 马晓培人民陪审员 杭红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