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何辉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何辉阳,李四元,何文桂,何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城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代表人郭少聪,主任。被执行人:何辉阳,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李四元,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何文桂,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何新平,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何辉阳、李四元、何文桂、何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