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5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桂梅与张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梅,张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5108号原告:赵桂梅,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居民,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张金红,男,1987年8月4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赵桂梅与被告张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赵桂梅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桂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桂梅担负。审判员 张静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