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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5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桂梅与张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梅,张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5108号原告:赵桂梅,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居民,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张金红,男,1987年8月4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赵桂梅与被告张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赵桂梅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桂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桂梅担负。审判员  张静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