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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9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永杰与王国志、王国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杰,王国志,王国有,王宗然,王改茹,禹州市启航饲料有限公司,禹州市凯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940-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杰,男,生于1978年4月3日,回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国志,男,生于1971年1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国有,男,生于1956年12月14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宗然,男,生于1980年12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方岗乡西炉村11组。被执行人王改茹,女,生于1960年7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禹州市启航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西商贸西口路南250米。法定代表人王德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禹州市凯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滨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杨军锋。申请执行人王永杰依据生效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的(2017)豫1081执940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国志、王国有、王宗然、王改茹、禹州市启航饲料有限公司、禹州市凯瑞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永杰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及利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76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勇锋审判员 : 邢 晶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