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2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许万珍、缪宝康与周炜、缪娅蘋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万珍,缪宝康,周炜,缪娅蘋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1377号原告:许万珍,女,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缪宝康,男,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周炜,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缪娅蘋,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许万珍、缪宝康诉被告周炜、缪娅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许万珍、缪宝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万珍、缪宝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万珍、缪宝康负担。审判员 陈 娟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剑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