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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0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知理与付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知理,付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494号原告刘知理,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宏图,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郦莼,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付玉军,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知理诉被告付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知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知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4.5元、保全费831元,由原告刘知理负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浩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