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0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知理与付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知理,付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494号原告刘知理,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宏图,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郦莼,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付玉军,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知理诉被告付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知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知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4.5元、保全费831元,由原告刘知理负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浩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