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苗小军因与被申请人田述忠一审被告马建梅、甘肃百富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兰州百富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区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中小企业金融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苗小军,田述忠,马建梅,甘肃百富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兰州百富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区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中小企业金融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11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苗小军,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田述忠,男。一审被告:马建梅,女。一审被告:甘肃百富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105号单元1806室。法定代表人:马建梅,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兰州百富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广场南路107号第二单元09层901室。法定代表人:陈幸福,公司经理。一审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819号3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苗小军,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甘肃省中小企业金融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8号昌运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苗小军,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苗小军因与被申请人田述忠,一审被告马建梅、甘肃百富隆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兰州百富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区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中小企业金融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苗小军于2017年10月11日以本案尚在上诉期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苗小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小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剑斌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