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翟士乐与李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士乐,李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1973号原告:翟士乐,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传杰,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翟士乐与被告李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翟士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士乐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士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士乐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文人民陪审员 韩奎敏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群 来源:百度“”